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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圖書館(河北省古籍保護中心、 河北文化信息資源共享中心)章程 (2023年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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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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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本單位行為,確保公益目標的實現,依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單位名稱是河北省圖書館(河北省古籍保護中心、河北文化信息資源共享中心)。

第三條?本單位住所是河北省石家莊市東大街16號。

第四條?本單位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

第五條?本單位開辦資金為人民幣32704.18萬元。

第六條?本單位舉辦單位是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七條?本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八條?本單位領導體制是行政領導人負責制。

第九條?本單位是公益一類正處級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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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宗旨和業務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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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本單位的宗旨是:保存借閱圖書資料,促進社會經濟文化發展。

第十一條?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包括:收集、整理、加工、保管各類文獻信息資源;全省古籍文獻(含民國文獻)的搜集整理、普查登記、保護修復、古籍保護成果推廣、古籍文獻的宣傳與服務、開發與利用;向社會提供書刊、閱覽、信息咨詢、音像資料視聽、數字文獻借閱與加工、互聯網瀏覽、培訓輔導、公益性講座與展覽、文旅融合服務項目等公共文化服務;聯合全省各級公共圖書館開展特色數字文化資源建設,服務推廣;全省基層圖書館的業務指導、人員培訓工作,開展圖書館管理和公共服務研究工作完成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廳交辦的其他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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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黨的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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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河北省圖書館黨委強化政治功能,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按照參與決策、推動發展、監督保障的要求,與行政領導人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

第十三條?河北省圖書館黨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凡涉及本單位改革發展穩定和事關職工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黨委必須參與決策。決策前,黨政主要領導對決策議題要充分醞釀、溝通協調,黨委要及時召開會議研究討論,形成集體意見;決策時,參加會議的黨委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職責,保證黨委的意見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決策后,黨委要發動黨員團結帶領職工保證決策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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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舉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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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本單位的權利:

(一)提出并審查本單位舉辦宗旨和業務范圍;

(二)指導組建本單位理事會;

(三)向本單位理事會委派相關監事、理事;

(四)提名本單位理事會理事長并履行任免手續;

(五)任免本單位領導班子成員

(六)對本單位中層管理人員配備進行指導并完成審核備案;

(七)批準本單位理事會工作報告;

(八)監督本單位運行;

(九)審查本單位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十)行使法律法規賦予舉辦單位的其他權利。

第十五條?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廳對本單位的義務:

(一)制定并完善有利于本單位事業健康發展的宏觀政策和部門規章,為本單位事業發展提供政策與法制保障;

(二)制定推動本單位事業良性發展的全省文化和旅游中長期發展規劃,為本單位明確事業發展方向提供宏觀指導;

(三)根據本單位事業發展需要,協調與相關部門、直屬單位的聯系,保證本單位跨部門、跨單位工作的順利完成;

(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對本單位應承擔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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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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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

第十六條?本單位設立理事會作為決策機構和監督機構,理事會向舉辦單位報告工作。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3-5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11-15(奇數)名理事組成,其來源與名額、產生方式為:

(一)舉辦單位代表1-2名;

(二)河北省圖書館代表2-3名;

(三)與河北省圖書館建設與事業發展相關的黨政機關代表3名;

(四)社會公眾代表5-7

黨政機關代表采取委派方式產生,由舉辦單位會商有關部門確定其中1名舉辦單位代表負責監督職能河北省圖書館代表包括管理層與職工代表,其中館主要領導為當然理事。職工代表、社會公眾代表由河北省圖書館推選產生。

第十八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和提出本單位章程的修改意見

(二)審議本單位業務發展規劃;

(三)決定本單位重大業務活動計劃;

審議決定本單位內設機構方案

審議本單位重要內部管理制度;

(六)審議本單位財務預算決算;

(七)聽取并審議本單位管理層工作報告;

)監督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

理事會屆滿前3個月內負責組建下屆理事會,并報舉辦單位審核同意;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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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理事

第十九條 理事每屆任期與理事會每屆任期相同。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理事不因理事資格在本單位領取薪酬,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交通、通訊等費用,可按有關規定列支。

第二十條?理事應具備履職的知識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根據本單位的宗旨,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

(一)出席理事會會議,享有發言權、提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理事會會議及其它活動的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二十二條?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本單位章程及有關規定;

(二)遵守并執行理事會會議決議;

(三)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

(四)不擅自公開本單位涉密信息;

(五)不憑借理事身份,為本人或他人從本單位牟取不當利益;

(六)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二十三條?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辭職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報告,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理事資格方可終止。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

第二十四條?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的,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三次以上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

(二)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

(三)違反法律法規,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不適應擔任理事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 理事推選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換理事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

第二十六條 理事出現空缺,應及時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填補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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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理事長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3名,其產生方式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八條?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確認理事會會議議題;

(三)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理事會簽署理事會會議決議及其他有關文件;

(五)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派副理事長代行其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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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條 理事會每年定期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召集和主持,也可由本單位行政負責人或全部理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提議召開。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會議程序:

(一)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并確定會議議題;

(二)提前將會議通知(時間、地點、議題等)及相關材料送全體理事;

(三)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

(四)表決并形成理事會決議;

(五)制作會議紀錄

第三十二條?理事會會議須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

第三十三條?理事會會議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重大事項須經全部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在表決中投贊成票的理事承擔相應責任,不贊成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理事會會議應當有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作為重要檔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條?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出席會議的理事,列席人員,缺席人員及事由;

(二)會議的日期、地點;

(三)主要議題及議程;

(四)各位理事的發言要點;

(五)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

(六)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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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管理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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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條?本單位管理層由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管理層實行館長負責制。

第三十七條 管理層履行下列職責:

(一)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等日常業務管理;

(三)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決算等財務資產管理;

(四)對本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

(五)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

(六)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八條?本單位行政負責人的產生方式為舉辦單位任免,報有關部門備案;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的產生方式為舉辦單位任免,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三十九條 行政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按照理事會決議,主持本單位全面工作;

(二)負責本單位的日常業務運作管理;

(三)負責本單位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條?主要行政負責人作為擬任法定代表人人選,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登記后,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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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服務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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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條?服務對象享有下列權利:

(一)平等獲取信息和知識的權利;

(二)免費享有本單位所提供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的權利;

(三)對本單位的服務進行監督和提出表揚、批評、建議的權利;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二條?服務對象應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公共秩序,自覺維護良好的館區環境;

(二)遵守本單位各項管理規定,服從工作人員管理;

(三)愛護本單位的文獻信息資源和設施設備;

(四)尊重知識產權,依法利用文獻信息資源;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十三條?服務對象參與管理的具體途徑和方式:

(一)在本單位網站、館區內設立讀者意見箱,收集服務對象的意見與建議;

(二)定期進行服務對象滿意度調查,了解服務對象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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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資產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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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條?本單位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條?本單位的經費使用應符合本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

第四十六條?本單位執行國家統一的政府會計制度,依法接受財政、審計、稅務等部門的監督。

第四十七條?本單位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管理。

第四十八條?本單位的人員工資、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九條 本單位接受捐贈、資助,應當符合事業單位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條 本單位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格執行內部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本單位法定代表人離任前,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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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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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條?本單位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章程;

(二)本單位法人登記事項、法人年度報告;

(三)理事會和管理層的組成、人員及職責;

(四)主要業務活動開展的情況及服務效能;

(五)應該公開的財務信息;

(六)本單位年度工作報告;

(七)其他應當公開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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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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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本單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法人資格應當終止:

(一)經審批機關或舉辦單位決定撤銷;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

第五十四條?本單位在申請注銷登記前,應當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開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清算工作結束,形成清算報告,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十六條?本單位終止后的剩余資產,在舉辦單位和有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進行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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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章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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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條?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決策機構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條?本單位決策機構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經舉辦單位審查后,報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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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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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條?本章程于20231220日表決通過。

第六十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六十一條?本章程解釋權屬于本單位及舉辦單位。

第六十二條?本章程自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